Article 51

In force

本市地方性法规在报请批准中需要修改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法规需要进行一般性修改的,由主任会议研究;

(二)对法规需要进行原则性或者重大修改的,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修改后的法规经审议通过后,再报请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将修改后的法规及其说明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Local Regulations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