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法规草案的起草第十七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规草案起草工作。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