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法规案应当包括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主要立法参阅资料。修改法规的,还应当包括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涉及合法性问题的相关意见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