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法规草案的起草第十六条有效起草法规草案,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和专家起草。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