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法规草案的起草第十五条有效起草法规草案,应当从全局利益出发,正确设定权利和义务、权力和责任,防止部门利益倾向。法规草案应当体例正确、结构合理、逻辑严谨、条理清楚、文字规范。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