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法规草案的起草实行立法责任制。起草单位应当在收到年度立法计划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起草班子、制定起草进度计划、安排必要的经费,并报告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