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保障少数民族的民族平等权利第九条有效民族乡的乡长,必须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民族乡人民政府在配备工作人员时,应当配备与少数民族人口比例相适应的少数民族人员。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6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