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保障少数民族的民族平等权利第十条有效少数民族人口占全村总人口30%以上的村,可以称为少数民族聚居村。少数民族聚居村的确认,由村民委员会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6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