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少数民族人口占全村总人口30%以上的村,可以称为少数民族聚居村。

少数民族聚居村的确认,由村民委员会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