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配合或者协同做好社会急救医疗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