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双阳区、九台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急救医疗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社会急救医疗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社会急救医疗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