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院前医疗急救机构、非法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活动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