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恶意拨打“120”急救呼叫电话,编造虚假信息干扰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二)以侮辱、殴打等方式妨碍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实施急救;

(三)故意损毁急救医疗设备、设施和急救车辆;

(四)阻碍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急救车辆通行;

(五)其他扰乱院前医疗急救秩序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