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执行二十四小时受理急救呼叫;(二)未服从急救中心统一调度;(三)未按照规定进行现场救护、途中监护和转送;(四)在非执行救治任务情况下使用社会急救医疗车辆;(五)未按照规定登记、汇总、统计、保管、审查和上报急救医疗资料。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