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执行二十四小时受理急救呼叫;

(二)未服从急救中心统一调度;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现场救护、途中监护和转送;

(四)在非执行救治任务情况下使用社会急救医疗车辆;

(五)未按照规定登记、汇总、统计、保管、审查和上报急救医疗资料。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