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一条有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完善院前医疗急救人员薪酬待遇等激励保障机制。鼓励医护人员从事社会急救医疗工作。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