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完善院前医疗急救人员薪酬待遇等激励保障机制。

鼓励医护人员从事社会急救医疗工作。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