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第四章 社会公众急救第三十三条有效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院前医疗急救机构、红十字会应当依照社会公众急救培训计划,对社会公众开展心肺复苏、自动体外除颤器使用、气道异物梗阻解除手法等内容的急救培训,普及急救知识和技能。教育部门应当支持在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急救知识和技能的普及活动。鼓励医疗机构、医学行业协会、医学科研机构等具备培训能力的单位提供急救培训服务,并建立培训台账,如实记录培训师资、对象和内容等信息。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