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第三章 院前医疗急救规范第二十六条有效在实施院前医疗急救过程中,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发现患者有伤害自身、他人人身或者损毁财物等危险情形的,应当做好防护工作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对患者采取措施并协助运送。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