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第三章 院前医疗急救规范第二十七条有效急救车辆到达医疗机构后,医疗机构应当实行首诊负责制,及时办理患者交接和救治;不得因费用等问题拒绝、推诿或者延误接收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转运的患者,不得占用车载急救设备、设施。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转院治疗的,应当由首诊医疗机构判断转诊安全性,并向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说明情况,协助联系接收医疗机构。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可以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弃物交由接诊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