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第三章 院前医疗急救规范第二十五条有效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及其人员在运送患者过程中不得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因指挥调度、费用等因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