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急救站(点)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服从急救中心的统一调度,负责患者的现场救护、途中监护和转送等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二)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急救医疗资料的登记、保管和上报工作;

(三)开展急救知识的宣传普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