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急救中心应当按照规定配备院前医疗急救车辆,急救车辆应当符合急救车辆卫生行业标准,标志图案、标志灯具和警报器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

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急救车辆应当配备医师、护士、担架员和驾驶员。

急救车辆及其急救设备应当定期检验、维护,保障正常运行。

急救车辆应当专车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非执行任务情况下使用。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