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第二章 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第十八条有效急救中心应当按照规定配备院前医疗急救车辆,急救车辆应当符合急救车辆卫生行业标准,标志图案、标志灯具和警报器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急救车辆应当配备医师、护士、担架员和驾驶员。急救车辆及其急救设备应当定期检验、维护,保障正常运行。急救车辆应当专车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非执行任务情况下使用。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