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120”为院前医疗急救呼叫的唯一号码。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120”呼叫电话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院前医疗急救呼叫电话。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