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急救中心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健全社会急救医疗网络制度,保证社会急救医疗网络正常运作;
(二)对急救站(点)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急救医疗的组织、调度工作;
(四)设置“120”呼叫受理系统和指挥中心,设立“120”急救呼叫电话,二十四小时受理急救呼叫;
(五)负责急救医疗资料的登记、汇总、统计、保管、审查和上报工作;
(六)负责大型社会公益活动的急救医疗保障及突发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七)组织培训考核调度员、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开展医疗急救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