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第二章 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双阳区、九台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综合考虑城乡布局、区域人口数量、服务半径、交通状况、医疗机构分布情况、接诊能力和医疗急救需求等因素,建立健全陆上、水面、空中等门类齐全的立体化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合理布局、依法设置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