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社会急救医疗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