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八十二条有效地方性法规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一)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八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