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地方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地方立法应当体现人民意志,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地方立法活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