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五十一条有效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在交付表决前,报请机关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