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四十九条有效拟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将法规草案修改稿及其合法性说明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并附立法依据对照表等参阅资料。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研究论证后,两个月内向制定机关反馈意见。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