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认为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自收到报请之日起四个月内予以批准。审查发现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抵触的,不予批准。

审查发现同省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常务委员会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