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四十八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认为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自收到报请之日起四个月内予以批准。审查发现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抵触的,不予批准。审查发现同省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常务委员会应当作出处理决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