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地方性法规,应当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