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四十七条有效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地方性法规,应当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