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三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四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的报告。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