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法制委员会第一次统一审议时,应当进行逐条审议,以后的统一审议可以根据情况进行重点审议。对常务委员会拟一次会议审议并交付表决的法规案,法制委员会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进行预备审议。
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