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三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三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分组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