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三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一条有效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主任会议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决定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提出审议意见的报告,交法制委员会,并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