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三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先由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听取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再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先由全体会议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再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