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十五条有效新建、改建和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标准,规划和建设配套的公共文化设施。配套的公共文化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鼓励在老旧小区更新改造中,依法利用现有房屋和公共空间补充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