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土空间规划,根据国家和本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分布和结构、环境条件、文化特色以及公共文化事业发展需要,坚持集约高效原则,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设施的种类、数量、规模和布局,形成场馆服务、流动服务和数字服务相结合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