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公共文化设施的选址,应当征求公众意见,遵循人口集中、交通便利、方便参与、易于疏散的原则,符合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和特点,远离易燃易爆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中小学校建设美育场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