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鼓励发挥宗亲乡亲、祖地文化优势,开展闽台公共文化服务领域交流合作,拓展交流合作的形式、渠道和内容,共同守护、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鼓励发挥重点侨乡、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优势,举办电影节、艺术节、体育赛事、展览展示等公共文化服务活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