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自治条例/第六章 民族团结进步第六十五条有效自治机关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增进各民族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坚持各民族血脉相融、信念相同、文化相通、经济相依、情感相亲,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