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自治条例/第六章 民族团结进步第六十六条有效自治机关创新社会治理模式,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加强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建设,创造更加完善的各民族人民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