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自治条例/第六章 民族团结进步第六十四条有效自治机关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始终高举中华民族大团结旗帜,坚持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增进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异性,引导各民族公民牢固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促进各民族紧跟时代步伐,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