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自治旗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保障各民族公民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并合理配备同时通晓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当地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人员。对于需要翻译的诉讼参与人,应当提供翻译。

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