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自治条例/第三章 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二十六条有效自治旗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鄂伦春族的人员。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