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自治旗旗长由鄂伦春族的公民担任。自治旗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合理配备鄂伦春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自治旗人民政府实行旗长负责制。

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