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第十八条有效自治旗旗长由鄂伦春族的公民担任。自治旗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合理配备鄂伦春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自治旗人民政府实行旗长负责制。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