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自治旗人民政府是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旗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旗人民政府对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旗人民政府在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旗人民政府实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