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其制定和修改,由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撤销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议,依法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