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长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长城的义务,有权对破坏长城及其环境风貌的行为依法予以劝阻和举报。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