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长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市、长城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对在长城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