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长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长城保护公益活动,参与长城保护工作。市、长城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便利和专业指导。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